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7-29 来源:网络
(购房百科丨用深圳社保怎么申请公租房、安居房?)
讯其实深圳社保的用处还是很多的,除了本身的用处之外,申请公租房、安居房,申请车牌摇号/竞价,申领或续签居住证,买房、孩子上学等也会用到。
(一)申请深圳公租房
深户申请公租房的社保要求是:(满足其中一条)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需同时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租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租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租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租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二)申请深圳安居房
深户申请安居房的社保要求是:(满足其中一条)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2.人才安居政策中规定的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本科及以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属于以下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①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申请安居房的具体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人才安居政策中规定的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本科及以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属于以下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①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且只能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父母未离异的,不得单独一方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成年子女不能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
在深圳买房
不管是深户还是非深户,想在深圳买房都有社保要求:
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继续按照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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