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表时间:2022-11-26 来源:网络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是否缴纳社保?退休人员薪酬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退休人员的薪酬计入工资总。
社保的个人缴纳部分不用再缴纳;统筹部分(企业承担的)是否要缴纳,看当地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如果是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则退休人员不用缴纳,如果是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承担了退休人员工资的企业社保。
具体分析如下:
因为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内的人员缴纳社保。包括全日制标准工时或非标准工时用工人员,双方有隶属关系。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属于非劳动年龄了,应该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应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受民法约束,不受《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约束,用人单位就没有法定义务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了,且退休人员已经领取退休待遇了。
实践中,有的员工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需要继续缴费,延时退休的,其用人单位自愿为其缴纳社保,或给予部分报销待遇的,属于你情我愿的例外情况,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不熟,社保操作不专业,糊里糊涂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尤其是超过50岁的女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
鉴于退休人员不再缴纳社保,也没有工伤待遇,建议购买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
社保统筹部分,企业缴纳时,退休人员工资是否进入缴费基数,要看各地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政策,如果是单基数法,则不用缴纳;如果是以工资总额为单位基数,则需要缴纳。
每年年中,社会保险部门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工作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用人单位申报员工的上年工资性收入和用人单位的上年工资总额。然后是社保经办部门,依据单位申报数据和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当地缴费基数核定政策,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员工个人缴费基数。各地核定缴费基数政策,依据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参保员工缴费基数的关系,大体分为两类:有直接关系的“单基数”法,无直接关系的“双基数”法。
何谓“单基数”、“双基数”
1、“单基数”核定缴费基数办法。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人工资性收入,参照社会平均工资做上、下限制后,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依据员工缴费基数之和,由社保经办部门确定。
2、“双基数”核定缴费基数办法。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人工资性收入,参照社会平均工资做上、下限制后,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由社保经办部门确定。当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小于员工缴费基数之和时,社保经办部门以员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如北京、上海等地,是“单基数”核定办法。如贵州、河南、山西、河北等地,是“双基数”核定办法。
“双基数”核定办法,一般要比“单基数”核定办法,社会保险部门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要多一些,当然用人单位财务负担也要多一些。
以贵州为例,“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部分,按规定补收。“,企业承担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以“单位工资总额”和“需单位缴纳社保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孰高来确定的,这种情况下,企业给退休人员的薪酬也是计入工资总额,所以相当于企业承担的那部分社保还是要缴纳的。
浙江的一份法院判例,也支持退休人员工资计入工资总额,并要缴纳社保统筹部分,所以要具体看当地的对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政策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浙绍行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原告绍兴富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递交了《2012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被告审查后认为原告单位聘用的吴慰祖、殷志康两名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中可以扣除的范围,告知原告办税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作出不得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扣除的通知。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中将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列入劳动报酬总额的规定与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抵触。
……综上,被告作出(绍市)地税通(2013)203号税务事项通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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