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8-17 来源:网络
(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合集))
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
各位员工:
针对目前很多员工在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支取、转移等过程中比较集中的问题,我们汇总并制作了“住房公积金疑难解答”,希望能对大家的一些疑问有所帮助。
一、住房公积金办理及缴纳比例
1、新员工入职后什么时候开始在我公司上住房公积金?
答:员工转正后,人力资源部将为员工代办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一般在转正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个人和公司均按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扣个人所得税吗?
答:住房公积金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
1、住房公积金如何从上家单位转移到我公司?
答:在上一家单位已经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需要办理公积金转移。
1)员工原单位为本市非事业单位,待员工转正后,人力资源部将直接为员工办理转移业务。
2)员工原单位为事业单位或非北京企业,待员工转正后,员工需联系人力资源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协助办理公积金转移。
2、住房公积金转移时有一段时间的断缴,需要补交吗?
答:无需补交,且不影响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的办理。
3、离职后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
答:1)新公司为外地企业,待新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员工本人联系人力资源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2)新公司为北京市企业,由新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3)新公司为事业单位,需新公司提供开户证明后,联系人力资源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查询和支取
1、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本人或配偶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详见公司OA通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相关细则》(网址:
2、在除北京外的地方购房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在中国境内购房,符合相关规定,支取提交的材料齐全就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支取周期是为多长时间?
答:1)购买经济适用房和2006年4月之前贷款购买商品房最短按季度支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购房最短按年支取住房公积金;
2)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最短按季度支取住房公积金。
4、每次支取能有多少钱?
答:每次支取个人帐号会留存10元余额,剩余金额符合支取条件的在支取周期都将一次性划转到支取账号。(每月个人帐号金额=每月个人缴费+每月公司缴费)
5、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
答:员工持联名卡可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或电话查询。
6、没有联名卡能查询住房公积金吗?
答:如果您目前没有联名卡是暂时不能通过网上查询或电话查询的。因为查询密码必须是通过联名卡获取的。您可以持身份证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的任意一家管理部去查询。
7、住房公积金能异地贷款吗?
答:异地购房不能申请北京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其他问题
1、以前公司办的联名卡,还能使用吗?
答:2006年7月份以后办理的联名卡,可以一直使用。
2、我以前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丢失了,怎么补办?
答:您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任意一家交通银行网点申请补办。
3、没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员工,什么时候办理?
答:根据北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通知,人力资源部会按要求及时发布办理联名卡通知,员工提供相关资料后方可办理。
4、我的身份证号变了,怎么更改住房公积金信息?
答:提供新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局开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交给人力资源部代办。
5、我的名字错啦,如何更改?
答:提供身份证原件,交给人力资源部代办。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办理周期是多少?
答:最短周期为半年。
7、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何修改密码?
答:“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条、对账薄同时发放,修改“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需在交通银行的柜员机或交通银行的办事窗口办理,为避免第一次修改“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失败,密码条需保留至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后。
人力资源部
2009年7月9日
一、提取情形和要求
1、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
2、提取规定发布之后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9月1日开始实施。
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报的信息虚假,如何处理?
答: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4、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答:既可以按照《提取规定》中的住房消费和其他情形进行提取,也可以按照《提取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进行提取。购房的,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5、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情形包括哪些?
答:住房消费情形包括购房,租房,还房贷,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其他住房消费(如付物业费、装修费等)。
6、除了住房消费情形,还有没有其他提取情形?
答:其他提取情形包括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7、同一时间段,发生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发生多套住房的,如何提取?
答: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例如:同时发生租房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情形,仅能选择其中一项;若同时租了两套房,只能选其中一套申请提取。
8、异地购房可以提取吗?
答:异地购房可以提取。
9、还贷、租房、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的,住房有地域限制吗?
答:住房需要在本市范围内。
10、购房(建造、翻建、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有何要求?答: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11、租房、还贷、其他住房消费,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有何要求?
答:该住房消费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12、非本市户籍职工怎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答:发生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消费情形时都可以申请提取。此外,离开深圳时也可以申请销户提取(需要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非深户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宅基地建房的,也可以提取,具体规定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13、异地还贷可以提取吗?
答:还贷提取情形只限于本市范围内房产,可以选择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提取。
14、购买自住住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是要求发生住房消费,所以要求职工提供相应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先有支出,再来申请报销。职工购房后,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5、职工本人购房,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经配偶同意,可以一并提取。
16、没有发生购房行为,但家庭生活困难,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上述三种情形,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7、非户籍人员离开深圳时,只办理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还没有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能否先申请提取呢?
答:可以先申请提取,职工没有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核准职工提取,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息余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
二、有关概念
18、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是指什么?
答:《提取规定》中的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19、《提取规定》中所指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
答: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20、住房消费情形中的其他住房消费是指什么?
答: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住房消费情形。
21、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什么?
答: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三、提取额度
22、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答: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23、还贷提取的,按月提取一次还是按提取一次?
答:有两种方式:一是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每月提取一次;二是非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24、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提取额度和提取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每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并且不超过当期实际还贷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25、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和提取时间有什么要求?是否可累计提取?
答: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且不超过月实际支付的租金,每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累计提取。
26、家庭成员合计二套房及以上的,购房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27、家庭成员合计二套房及以上的,还贷如何提取?
答: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28、住房消费提取留存额度是多少?
答:申请提取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四、提取材料
29、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地点在哪里?
答:目前,全市有近200家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可以办理提取业务,请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网点具体地址及网点具体可办理的业务,职工可以就近选择网点办理。
30、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格怎样领取?
答: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31、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办事指南吗?
答:办事指南在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公布。
32、购买商品住房提取的,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33、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提取的,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34、异地购房提取的,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应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
35、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什么资料?答:应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36、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37、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应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38、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应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39、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4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什么材料?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41、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的,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不能仅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就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应当处于失业状态,且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才可以提取。提取时,提交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42、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什么材料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4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什么材料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44、户籍不在本市的,离开深圳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缴纳基本养老或基本医疗保险的,须申请基本养老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已申请转出未能接续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自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停缴已达三个月;
未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且职工工伤保险自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停缴达三个月或以上;其中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不能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已办理封存手续;
4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46、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什么材料?答:可以由监护人申请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外地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密码)、与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提取。
本人户口即将迁出大连,并与现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需携带户口准予迁移证明(或登记迁移事项的户口簿)、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身份证、公积金卡(密码)办理。
从大连单位辞职后一直在外地工作,现单位没有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怎么进行托管?必须本人办理吗?
答:经办人携带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到单位公积金开户办事处办理托管业务。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托管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往其他城市工作,原在大连缴存的公积金如何处理?如果再回到大连参加工作,能否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视为连续缴存?
答:职工如果调离大连,前往其他城市工作,并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以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接收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账户设立证明,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如果再回大连工作,可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单位所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重新设立个人账户。如果在外地期间连续缴存,而且账户余额已转回大连并提供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以视为连续缴存,否则不算。
外地、农村户口的职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异地开设公积金帐户办转移的手续?
答:①外地接收单位的证明(需有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同时注明单位名称、转入银行、转入账号等信息);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③已填写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托管职工不需加盖单位预留印鉴;④托管职工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
⑤住房公积金卡(密码);
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托管职工不需提供)。
由于农户和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再进行销户业务,可不可以不再缴交公积金而直接让单位兑现?
答:不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外地单位工作但户口仍留在大连,若想把大连所缴的公积金转到外地,应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账户仍在原单位的:职工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公积金卡及密码、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托管职工不需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与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托管职工提供托管
单)、与异地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异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职工公积金建户证明(建户证明需注明公积金的开户行、开户行联行号、姓名、单位的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
户口迁往外地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因为工作调转,导致没有缴交公积金,补缴后可以办贷款吗?
答:在原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工作调动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半年内理顺工资关系,并及时办理补缴,补缴后,调入个人及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且实际累计缴存时间已满一年。办理时,需提供工作调转证明、用工合同、单位证明等材料。
在大连缴纳公积金可否用于贷款购买外地的住宅?
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大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贷款购买大连行政区域内的住宅。
◆外地户口或农业户口办理贷款需要联系人,联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退休职工可不可以做联系人?答:户口为农户或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提供联系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联系电话和工作单位。
问:已购房职工为什么还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具有政策性、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质,同时也是一种住房的货币分配形式。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除了职工缴存的部分外,单位也要给予同样数额的资助,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这实质上是职工个人参与住房的货币分配,这是职工的个人权利,已经有了住房的职工如果不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不到单位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资助部分,也就享受不到住房的货币化分配,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为政府提供稳定的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可以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未解决住房问题的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因此,不论是从参与住房货币化分配还是从帮助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角度考虑,已购买住房的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房屋贷款还清后,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贷款清偿完毕后,不能凭已还清的借款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如果有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
规定的情形,仍可以提取。
公积金办理代扣以后可以从还款存折上体现出每个月的扣款情况吗?
答:不可以,只能从本人的公积金帐户流水中体现出来,可以通过拨打电话查询个人帐户流水或在公积金网站上查询,如果公积金帐户上的钱小于每月还款额时,差额部分会在个人存折中扣取。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
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一个职工能否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5、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以下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7、目前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1998〕3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分几个档次执行:
8、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9、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手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单位应到受委托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单位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清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于7月1日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10、如何确定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和月缴存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1、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1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方式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3、单位经济困难,能否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14、如何办理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申请单位需填写《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审核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核表》,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审核表、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存款情况证明、本单位上《劳动情况》104年报表及本《劳动情况》102季(月)报表、上及本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到开户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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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积金转移和封存
15、什么情况下候需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职工有新单位接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无新单位接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在原单位。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转入新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户名。
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封存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户名内。
职工恢复工作时,如在原单位发工资的,继续在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到开户银行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如变动单位,则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6、关闭、破产单位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备案有哪几种情况?
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接收单位的,可直接将账户转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接管单位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二是无上级主管部门或接收单位的关闭、破产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部办理账户托管备案手续,托管后其职工的公积金提取或转移手续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
17、由中心托管的关闭、破产单位办理公积金账户托管备案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怎样办理封存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有关部门印发的关闭、破产单位批文的复印件。(2)由银行提供的关闭、破产单位现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原件。资料备齐后由市公积金财务部办理登记并开具备案通知书,单位经办人凭备案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18、职工称其原单位已关闭、破产,不知其公积金由谁管理,这种情况如何办理公积金业务?分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1)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原单位是否已列入中心托管名单;
(2)如原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是电子集团、机电集团、纺织集团、轻工集团或万宝集团(爱丽电器厂、电器燃气具厂除外),则回到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公积金业务;
(3)如前两条皆不满足,则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或进入建行的网站(查看账户是否已转到其他单位;
(4)若前三条皆不满足,则在开户银行查询该单位近期是否有业务发生,若有,设法了解原单位是否还有留守人员;若没有,则联络有关部门办理托管手续(转入上级或中心托管);
(5)如已无法联络到任何部门办理手续,则请职工持工商局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及银行出具的公积金明细表,到中心办理托管手续。
19、在中心托管的关闭、破产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怎样办理转移手续?需要提供:(1)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2)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表;(3)职工个人身份证、公积金卡;(4)新单位接收证明,注明新单位开户银行及公积金账户。以上资料需要提供原件、复印件。
职工持上述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公积金中心财务部开具特种支票,职工到原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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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公积金提取
20、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21、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2、应在什么时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23、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4、职工可否委托单位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办理有困难的,经职工自愿委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可由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申请集体办理提取手续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一式两份,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
(2)单位代办提取手续时,持由开户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并提供单位加具意见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明细表》一式四联、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25、职工可否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6、在公积金中心托管的关闭、破产单位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需要提供:(1)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2)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3)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表;(4)职工个人身份证、公积金卡;以上资料需要提供原件、复印件。
职工持上述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公积金中心财务部开具特种支票,职工到原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27、职工大修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自住住房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产权归职工所有。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大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8、大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29、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广州市以外的地区工作,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户口迁出广州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外地工作,户口没有迁出广州市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0、非广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否支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支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其家庭成员可否提取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解释,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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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罚
32、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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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解答
34、购房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增大了
新《通知》增大了非按揭购房和按揭购房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将与购房总额相等。
对于非按揭购房的,原规定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后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即使已储存的住房公积金远低于购房款,也不能继续提取。而继续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等待符合其他提取申请条件如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条约等才能提取。但新《通知》规定,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对于按揭购房的,原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半年一次,至供楼完毕,提取额也会少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例如,某职工选择5年供楼期进行按揭购房,按照原规定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也只有5年,而绝大部分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远低于月供楼款,所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远低于实际购房款。新《通知》对此作了放宽,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也就是说,以上例子该职工5年供完楼后,如果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少于购房总额仍可以继续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35、“大修”不等于“装修”
新《通知》中规定,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少市民把当中的“大修”和“装修”等同起来,认为对自住房屋进行装修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所以对自住住房作装修、装饰、中修和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要进行大修的,需具备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且房屋完损等级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的。
36、同户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通知》规定,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该项规定收窄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者的范围。其中“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指依法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如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也就是说,原规定的“同户的直系血亲可提取他们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支援家属买房”内容被取消,同户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条仍被保留。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7、国外、港、澳、台购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由于广州正兴起到香港或国外购房的热潮,有市民提出疑问,新《通知》规定外地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适用于国外或者港、澳、台购房?因外国和港、澳、台等地都有其各自的制度和住房政策,目前在国外、港、澳、台购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8、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该规定以前一直都在执行,但却没有在原规定中列明。新《通知》中关于“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是对旧规定中购房情形的细化。根据目前市场情况,新《通知》将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重新划分为三类:购买一手楼、二手楼和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的,使划分更为清晰。
39、提取程序简化
新《通知》出台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大大简化。以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个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后,再回所在单位开支票,并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款手续。程序比较复杂。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以后每半年一次的提款也要重复以上的手续。
新《通知》规定,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即可,无需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如果资料齐全,开户银行在申请当天就能发放住房公积金。另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即可。无需再重复第一次审核时的步骤。
40、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职工或单位办理
有市民提出疑问,目前不少单位都是统一为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这一手续能否个人办理。由于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资金,为更好地保护该资金的安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职工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此外,职工也可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体提取委托手续。(集体提取委托书可到开户银行领取或在本网下载)
41、个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可大于单位缴存部分
不少市民认为个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必须与单位月缴存额相等,其实并不然。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两部分均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30日前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新的公积金按调整后的缴存额执行,一年内不得变动。
另外,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1998]3号)的规定,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即职工本人缴存部分可高于单位缴存部分,单位和职工可在每年调整缴存额时确定缴存基数和各自的缴存比例,调整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42、还贷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新《通知》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还清贷款后才提出提取申请的将不予受理。“还清贷款后两年内还可提出申请”的想法是对文件的误解。例如:某市民已于2003年11月3日还清贷款,而在11月4日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则提取申请将不予受理。
住房公积金网上办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办公业务是否一定要新办数字证书?
答:不一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新办数字证书。如已在工商、地税、社保等部门开通数字证书的,且准备在上述几个部门共用一个数字证书的,单位可从网上申请开通业务后直接到管理部窗口进行关联,关联时需要提供一份盖章的《一证多用授权书》、《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申请表》、《网上申请确认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法人代表授权书》(可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打印)、单位法人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问题二:我的打印机各项设置都正常,但为什么在申请公积金网上申报业务时,系统总是提示我下载打印控件?
答:请您在申请开通公积金网上申报业务时确认以下相关信息,1、使用windowsXP操作系统
2、使用IE6.0以上版本的浏览器3、防火墙已暂时关闭
4、计算机安全等级调为“中等”。
问题三:是否可以下载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相关操作说明?
答:请登录选择“常用下载”,单位
可下载《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手册》自行学习。
问题四:我是已开户单位想办理变更增减业务,但在“人员开户”中,系统为什么总是无法操作,并提示“不是新开户单位”?
答:如果您是已开户单位,办理人员增减变更需进入“汇缴管理--选择汇缴方式(支票、托收、主动汇款)--变更处理”进行操作。“个人开户”只对新开户单位在做第一次人员开户时才能进入,且拒绝所有已开户单位使用该功能(新开户单位在管理部前台进行第一次正常汇缴后,则自动转为已开户单位)。
问题五:如果单位当月无增减变更业务,是否还需要进行网上申报?
答:如果单位当月无变更业务,可不进行“确认申报”操作,即可不进行任何操作。
问题六:为什么我通过网上业务上报了增减变更,但在托收时变更并未生效?
答:上述情况的出现,原因是因为单位在操作完变更业务后直接退出,未进行“确认申报”操作。因此该笔变更视为操作失败未生效。建议单位可进入查询——流水查询,随时对上报业务的审批情况进行查询。如发现查询不到操作的业务,可判断为未“确认申报”。
问题七:我单位是托收汇缴单位,最晚什么时间确认申
报变更?
答:托收单位在托收日前5日确认申报较为合适。例如:托收日为每月15日,单位应最晚在每月10日前确认申报变更业务。
问题八:如果超过了办理变更的最后时限,是否还有其他办法补救?
答:请分清您未能及时申报办理的是增加业务还是减少业务,如果为增加业务可在次月办理增加+补缴业务进行弥补;如果为减少业务可及时与管理部联系办理主动付款退费业务。
问题九:在办理网上申报补缴业务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请在办理补缴业务时,注意如果单位当月有变更业务,请将汇缴变更业务申报业务放于补缴业务前,先行申报确认。即,如果单位当月既有变更增减业务又有补缴业务,先做变更业务申报确认,之后再进行补缴业务申报确认。如单位当月无变更业务,可以进入“补缴管理”直接进行补缴业务操作。
问题十:我上报的信息有误是否可以修改?
答:如果管理部审批确认前,单位可进入查询——流水查询——双击要取消的流水记录——取消确认,进行修改后重新确认申报。如果管理部已对该笔操作进行审批,则该笔
流水无法取消,请及时与管理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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