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深圳居住证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8-17 来源:网络
(5月1日起广东停止凭居住证回执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最近准备去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车主注意啦,办理政策有变化。
5月1日起停止凭居住证回执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广东各地停止凭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回执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政策调整: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凭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回执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申办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2017年5月1日前已受理凭《回执》申办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通知》要求继续办理。
这样一来,意味着从5月1日起,外地户籍人员在深圳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必须出示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业务不仅局限于新车上牌,还包括二手车过户,以及车辆抵押、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
交警部门提示
交警部门表示,调整原《通知》规定的政策,停止凭《回执》申办机动车登记业务,不影响群众正常业务办理,也更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
5月1日前已受理的业务可继续办理:
对于2017年5月1日前凭《回执》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当地治安、户政部门或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流动人口登记系统进行信息核查,查实后继续办理。
提供虚假、伪造的回执将受法律严惩: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
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附:官方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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